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客货运输第十四条有效超市、商场、房地产企业、航空公司、医院等经营单位使用车辆定点、定线免费接送服务对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营运方式纳入班车客运管理或者包车客运管理。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车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