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货运输驾驶员、教练员和驾驶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客货运输驾驶员、教练员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驾驶证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企业通报;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从业申请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