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考核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