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应急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