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