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