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