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