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开发区财政机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