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