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供给、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