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