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