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