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