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整合优化第十七条有效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