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支持开发区开展横向合作,与其他经济体以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