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开发区开展横向合作,与其他经济体以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