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