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