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发展较好、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