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基础设施第三十九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一)永久性测量标志;(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