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