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