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