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