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