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条有效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