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