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