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有效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