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五条有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