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