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