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