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