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