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指出或者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

(四)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或者拒不执行、无故拖延的;

(五)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六)未履行应尽森林防火义务的;

(七)阻挠、妨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活动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