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