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