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