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