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