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