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对森林火灾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