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行政区域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推卸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