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行政区域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推卸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