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监测站、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通信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