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监测站、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通信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