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队伍建设,在业务培训、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

航空护林单位应当加强对航空护林机场的管理,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