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