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