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