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业人员昼夜值班,森林高火险期应当领导在岗带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