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野外禁火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