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野外禁火命令;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